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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座談會
邀請意見不同的雙方進行對話
還沒參加就覺得應該會很精采
去了果然如預期一般
從開場就火花四射...

以下是那天的記錄整理


農村再生條例
1.以現在農村為核心,利用建立法源和取得經費使農村再生
2.目前立法院通過23條、部份刪除、部份尚需協商

周老師:
1.認為雙方看法不同是因雙方對農村專業邏輯的不同(地政的專業執著與規劃的專業執著)
2.農舍蔓延發展將導致漸進式滅農,尤其現今許多特定區外農舍蔓延問題嚴重,因此農村再生條例中農村再生發展計畫區中可針對土地分區、建築管理規範等進行管理,使地區做低密度的發展
3.強調農村建設,先有建設後才會吸引人回流

陳老師:介紹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,因此不多論述
1.漸進式的改善,希望給予在特定農業區尚未興建農舍的人誘因,使其能至新聚落區興建農舍
2.新聚落與舊聚落連結,可共同使用公共設施,若新聚落須新建公設,則應由政府出錢

徐老師:
1.不反對此政策目標,認為雙方見解不同在於條例、規範等手段上的差異
2.認為重點在於農地如何繼續保存、
3.第三章條文執行風險過高
4.規劃無法與政治分離,因此法條彈性過大則行政單位屆時如何抵擋壓力
5.再生發展區內應包括哪些土地使用分區應實際與農民接觸擬訂。

賴老師:
1.非反對政策目標,僅對條文內容提出意見
2.此條例中完全不見「農民」二字,是否真為農民而生?
3.地區的形成問題在於農民所得低,因此應促進農業發展才可解決。
4.條文中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並無明確說明
5.農村再生的需求何在?
6.為何是從建築的改善做起?現已有示範區表示不需條例也可做,則何須條例?
7.農地整備無總量管制,是否將加速農村的滅亡?

陳老師:
1.再生在日本的意義在於產業更新,即產業與建設應一併實行,振興農業、發展農村
2.再生條例中並無提到「產業」
3.再生條例是以土地建設達到此目的,與日本針對土地活化的前提不同
4.農村再生整體計畫的內容何在?如何與現行法令接軌?核定基準為何?
5.土地利用變更部分如何與現行法令相連結?
6.再生計畫核定基準為何?與整體計畫有何關係?
7.如何與行政程序法中與需聽証的程序連結?
8.農村社區無明確範圍,用地變更的主管機關為何?
9.應明確規範振興產業規定,與建設如何配合?應否將配套措施如區域計畫法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、農發條例18條一併修正

林老師
1.農村建設是否應分階段來做
2.13條中對農村景觀有幫助,其認定依據何在?

戴老師
1.農村在升條例的操作建立在半社造的模式上,因此目前社造會遇到的問題應加以考量
2.從法的角度來看,法的操作面較有問題
3.條文中有用公款維護公設、私宅的規定,若真要以公款協助私宅,政府需思考有多少預算?且在給付行政上是否具有公平性?
4.一般法律條例擬定會做「法規衝擊評估」,此條例法律脈落不清楚,定性與定位不清,究竟是為規劃還是為執行?建議農委會應回頭檢視當初立法前所做的法規衝擊評估。
5.農村社區的切割將造成管制體系的不同(劃出的土地屬農委會管理、未劃出的部分屬內政部管理)
6.造成現今農村問題在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,因此應回頭檢討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,都市計畫非將地區做的像都市,而是適合人居
7.用規約規範社區是否妥當?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採規約方式管理,但農村是否有此強度?

殷老師
1.再生的意義為何?死後再生?還是生了一個再生一個?
2.土地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,條例中規定到可以徵收方式是否妥適?

總結
雙方對於農村的關懷與改變農村現況的目標是一致的,此再生條例的政策目標一致,而看法上的差異在於:
1.注重的重點不同:一邊著重建築,另一邊著重產業
2.對條例細膩度認知不同:一邊認為討論的太細到最後就無法實行,另一邊則是強調許多法律間的關係與再生條例中更細緻的問題,例如再生條例與現行法規間的關係、條例中相關規定程序的缺失等

總之雙方都是有心想為農村做點甚麼
但出發點不同
加上很多政策都只有初步還沒討論過就要送去立法
一旦立法通過牽涉的不只是未來農村的走向
也有金錢上的分配...

台灣的農村
好像總是被用來消費
有誰真的真的是為那些弱勢的農人想過..
只要有建設
真的會有人回去嗎

再生不是只有建設
只有建設不可能再生
因此農村再生條例不該只包含建設
否則這與之前農村改建條例又有何差別

農村之所以農村
還是因為它有農業阿
那現在
農業呢?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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